山东依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依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星海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程顺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星海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益寿,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公司)与泰州星海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舞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2020)苏12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星海舞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电公司合同价款82600元,赔偿损失20000元。***电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星海舞台公司返还合同价款82600元、赔偿损失20000元、支付诉讼费1136元,合计103736元。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查明,泰州星海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已向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各类款项合计103736元。
本院认为,星海舞台公司在执行立案前已履行了(2020)苏12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电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20)苏12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以及(2020)苏129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杨鑫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钱 鑫
书 记 员 莫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