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依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2441号
原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3号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4035479R。
法定代表人:程顺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泽,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5399号3幢4楼E区4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41232N。
法定代表人:岳亚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音其其,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承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敏
书 记 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