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依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鑫特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0536号
原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3号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4035479R。
法定代表人:程顺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晋泽,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特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78号65号楼一单元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QUFTU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特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向两被告送达民事诉状、传票未果,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又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告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对原告之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可待明确两被告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海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人民陪审员  于欢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