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依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3号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403547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78号65号楼1**403户。 被执行人:青岛鑫特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78号65号楼1**4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QUFTU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特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1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925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缴纳执行费4288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元。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78号65号楼1**403房产一处。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岛鑫特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2425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小金 书 记 员 田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