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672号
原告:***,男,1955年7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徐鹏,男,190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马明义,男,190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新奥燃气西50米)。
被告: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新皓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港保税区北京路45号东办公楼一楼2675。
原告***与被告***、徐鹏、马明义、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新皓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3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半收取计2277元(原告预交6359元,退回原告408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先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