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瑞州建设有限公司、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初25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南连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19869345。
法定代表人:付石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盐化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5K3JY3C。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15号3层3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09587987。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华丰,该公司员工。
原告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赣08民初25号之一民事裁定:一、查封铂瑞能源(义乌)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义乌市高新区,产权证号为:浙(2018)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4287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新干县大洋洲盐化工业城,产权证号为:赣(2018)新干不动产权第000126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全部地上建筑物;二、解除对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存款账户、股权及投资权益的冻结。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瑞州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初25号之一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信息不明确,涉及该地的用地性质、土地市场、土地现状、有无抵押、土地出让条件及是否对政府负有相应的义务等信息申请人不知情,甚至可能由于长期不开发使用而被政府依法强制收回。上述因素均会使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客观上无法变现,同时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全置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置换担保物应当与保全价值等值,二是置换担保物应比已保全的标的物更易于执行。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块土地不属于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明显不利于执行,不能解除对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股权及投资权益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宗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均为工业用地,原则上是供产权人用于工业生产经营,和当地政府特定的产业政策相关联,一旦进入执行阶段,变现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申请人的复议主张具有合理性。但为避免影响被申请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全部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初25号之一民事裁定第一项;
二、变更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初25号之一民事裁定第二项为:解除对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李爱平
审判员  张才长
审判员  龙 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曾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