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瑞州建设有限公司、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初25号之五
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南连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19869345。
法定代表人:付石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盐化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5K3JY3C。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15号3层3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09587987。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华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赣08民初25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杭州德胜支行存款账户(账号:95×××48)的银行存款5453万元。本案于2020年12月30日调解结案,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杭州德胜支行存款账户(账号:95×××48)银行存款545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爱平
审判员  张才长
审判员  龙 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