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初25号之一
申请人: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盐化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5K3JY3C。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15号3层3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09587987。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南连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19869345。
法定代表人:付石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赣08民初25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了申请人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股权及投资权益。申请人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供铂瑞能源(义乌)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义乌市高新区产权证号为:浙(2018)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4287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新干县大洋洲盐化工业城产权证号为:赣(2018)新干不动产权第000126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全部地上建筑物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铂瑞能源(义乌)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义乌市高新区,产权证号为:浙(2018)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4287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新干县大洋洲盐化工业城,产权证号为:赣(2018)新干不动产权第000126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全部地上建筑物;
二、解除对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存款账户、股权及投资权益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爱平
审判员  张才长
审判员  龙 蓉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曾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