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8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烽,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环睿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东路**附**嘉晨**楼幢****div>
代表人:易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勇、柳凯,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
上诉人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环睿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原审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查明,原审法院已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及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蕊
审判员 赵 魁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章 宗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