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瑞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初25号之三
申请人: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15号3层3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09587987。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华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南连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19869345。
法定代表人:付石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赣08民初25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了申请人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铂瑞能源(万载)有限公司、铂瑞能源(会昌)有限公司、铂瑞能源(江西)有限公司、铂瑞能源(南昌)有限公司、诏安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投资权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44.5%股权及投资权益。申请人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愿意用其名下浦发银行杭州德胜支行存款账户(账号:95×××48)的5453万元存款作为担保财产,请求法院对该账户的5453万元存款进行查封,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杭州德胜支行存款账户(账号:95×××48)的银行存款5453万元,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爱平
审判员  张才长
审判员  龙 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曾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