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7行初6号之一
原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88号中节能西溪首座B2-7楼。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董事长。
原告铂瑞能源(会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氟盐化工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治华,总经理。
被告会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余学明,县长。
被告会昌县商务局,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月亮湾新区人防大楼。
法定代表人温旺东,局长。
原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铂瑞能源(会昌)有限公司因行政协议一案,以会昌县人民政府、会昌县商务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意撤回对会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20)赣07行初6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对会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会昌县商务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2017】95号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通知,裁定如下:
将本案原告对被告会昌县商务局的起诉移送于都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吕纲翔
审 判 员 赖朝晖
审 判 员 周洋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毛凯欢
代理书记员 郭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