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行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88号中节能西溪首座B2-7楼。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铂瑞能源(会昌)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筠门岭镇氟盐化工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治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余学明,该县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昌县商务局,住所地:会昌县月亮湾新区人防大楼。
法定代表人曾兴忠,该局局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晓柯,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瑞公司)、铂瑞能源(会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瑞会昌公司)因其诉会昌县人民政府、会昌县商务局解除行政协议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案中,铂瑞公司、铂瑞会昌公司以会昌县人民政府、会昌县商务局未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协议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应以行政协议的签订方即会昌县商务局为被告,且会昌县商务局具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可独立承担行政责任。铂瑞公司、铂瑞会昌公司将会昌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系错列被告,原审法院发出告知书通知铂瑞公司、铂瑞会昌公司进行更正,铂瑞公司、铂瑞会昌公司以书面回复函表示拒绝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铂瑞公司、铂瑞会昌公司对会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上诉人铂瑞公司、铂瑞会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0)赣07行初6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理由如下:一、本案《会昌县九二氟盐化工基地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系会昌县人民政府授权会昌县商务局与上诉人签订的行政许可合同,该授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会昌县人民政府应列为本案被告。二、《投资合同》设立的权利义务远远超出会昌县商务局的职权范围,会昌县商务局是根据会昌县政府的授权与上诉人签订《投资合同》,大部分的权利义务应由授权方会昌县人民政府承担。三、2019年6月12日,会昌县商务局、会昌县九二工业基地建设办公室作出《关于解除投资合同的函》,决定解除与上诉人签订的《投资合同》。会昌县九二工业基地建设办公室是会昌县人民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组建会昌县九二工业基地建设办公室的会昌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被告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会昌县人民政府答辩称,《投资合同》的主体为会昌县商务局及铂瑞公司,因上诉人无法履行《投资合同》的义务,会昌县商务局向上诉人发出了《关于解除投资合同的函》,上诉人就合同解除进行了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会昌县商务局与上诉人签订了《投资合同》,并依法行使了解除权,该行为的后果应由会昌县商务局承担。故会昌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要求会昌县人民政府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被上诉人会昌县商务局答辩称,《投资合同》的主体为会昌县商务局及铂瑞公司,因上诉人无法履行《投资合同》的义务,会昌县商务局向上诉人发出了《关于解除投资合同的函》,上诉人就合同解除进行了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会昌县商务局与上诉人签订了投资协议,并依法行使了解除权,该行为的后果应由会昌县商务局承担。
经审理另查明,会昌县九二工业基地建设办公室是会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建的事业单位法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投资合同》系会昌县商务局与铂瑞公司签订,作出《关于解除投资合同的函》的是会昌县商务局、会昌县九二工业基地建设办公室,而不是会昌县人民政府。上诉人提出的会昌县商务局系经会昌县人民政府授权与其签订《投资合同》缺乏相应证据,其提出的会昌县九二工业基地建设办公室是由会昌县人民政府组建亦与事实不符,因此上诉人以会昌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属错列被告。原审法院经释明,在上诉人仍拒不变更被告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进福
审判员 陈雯雯
审判员 谢丽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吁洪虹
书记员胡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