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华泽电气有限公司、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433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华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野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4477160Y。
法定代表人:马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天烛峰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2671955722P。
法定代表人:曹西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尹吾县淖毛湖镇兴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057746161Y。
法定代表人:林发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清池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88134C。
法定代表人:徐林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15号3层3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09587987。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州华泽电气有限公司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民初1666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州华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