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571号
申请保全人: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保全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海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其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韩坤,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种涛,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保全人:孙全余(曾用名孙士傲),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保全人:朱恒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保全人韩坤、种涛、孙全余、朱恒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1)鲁0481民初37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坤23,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朱恒磊6,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被保全人种涛、孙全余(孙士傲)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坤23,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朱恒磊6,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查封)被保全人种涛、孙全余(孙士傲)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永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