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海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377207320X0。
法定代表人:孙其峰,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屏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737231188L。
法定代表人:张宗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冻结了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403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桂勇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李瑞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