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403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海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7207320X0。
法定代表人:孙其峰,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青屏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1188L。
法定代表人:张宗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申请人之债权已经全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薛城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