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0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坤,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海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其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韩坤、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终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宝恒
审判员  程 林
审判员  贾新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