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7207320X0。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海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1188L。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清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03诉前调书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12月6日,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据以执行的生效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403诉前调书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