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20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68********,汉族,住枣庄市*****办事处四里石村161号。
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7207320X0。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海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1188L。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03诉前调书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12月6日,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据以执行的生效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403诉前调书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