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海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377207320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屏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73723118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7日审结。该案(2021)鲁0403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泉兴置业有限公司存款3911684.34元。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