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和县鑫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和县鑫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104民催48号
申请人:南和县鑫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河郭乡辛庄村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09339255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和县鑫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和县鑫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62/25390236、金额为150606.51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20日、出票人为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银行胜利路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和县鑫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和县鑫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