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1执31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中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薛口建材市场,组织机构代码:0604074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中重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鲁0811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1、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有车牌号为鲁H×××**号、鲁H×××**号两部,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控制,未实际控制车辆。
3、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在证劵、互联网银行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对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钢材一宗(详情见扣押清单共计3页)共计371.0594吨,本院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流拍价为818274.6元,你公司不再申请对上述物品进行变卖,并申请以流拍价818274.6元接受该财产,同意抵付欠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磊
审判员闫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