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某某都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107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松、陈聪,云南律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74414A。
住所:昆明市度假区滇池高尔夫社区L219幢。
法定代表人:甘品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东,云南乾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贤,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14435A。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李肖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鸿、冯云青,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2705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滇池大厦11楼6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原告***诉被告云南***都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华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都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华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都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华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2254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2523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石晶晶
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
人民陪审员  胡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