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6471号
原告:***,男,土家族,1966年3月2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扬,云南春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74414A。
住所:昆明市度假区滇池高尔夫社区**。
法定代表人:甘品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东,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盘莲(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14435A。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金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肖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洪刚、冯云青,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2705T。
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滇池大厦****v>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原告***诉被告云南***都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华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都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华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都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华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4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3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石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