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2020)鲁1522执1767号浙江宏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2执1767号之一

被执行人: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6657238526,住所地莘县朝城镇三里营村。法定代表人:宋益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子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沈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