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宏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台州瑞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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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428号
原告:浙江宏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莫丹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琳,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盼,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瑞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茅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瑞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宏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宏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婧
人民陪审员严东妙
人民陪审员徐鲁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