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403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住所地:薛城区常庄镇西小庄村(***39号)。组织机构代码:86456455-9。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文尔达集团有限公司,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张范镇黑石岭村228号。身份证号码:370403197506202213。
被执行人:枣庄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张范镇黑石岭村199号。身份证号码:370403197906202239。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与山东文尔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7)鲁040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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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