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658号之二
原告:上海燕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777号5幢A座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园中路55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五路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燕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燕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247元(原告已预缴),合计3,272元,由原告上海燕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