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3876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五路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