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1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峰军安防器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鲁0112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南峰军安防器材有限公司在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鲁1482民初2110号案件中的应收案款及其在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峰军安防器材有限公司在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鲁1482民初2110号案件中的应收案款45万元及被申请人济南峰军安防器材有限公司在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峻岭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