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峰军安防器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峰军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877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峰军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506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33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存款24815.94元扣划至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领取相应款项24547.72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68.22元已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877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炜
书记员 薛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