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7民初826号
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鼎盛大道南、青铜西路西2幢22层2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4863849D。
法定代表人:***。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财产。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