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3民初5417号
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鼎盛大道南、青铜路西2幢22层2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486384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利息损失进行计算,其中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欠付货款2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2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原告向被告供应防水材料,2017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货款23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清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业务关系。2017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收到原告“非凡牌沥青瓦”共一千平方,单价23元,总金额23000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被告欠原告货款23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及自主***之日即2020年6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2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证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超过该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负担187.5元,余额187.5元退回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