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7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关于申请人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民终87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中;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传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询问,并向我院申报财产;
四、2019年10月31日,经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我院予以查封,因现在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和2020年2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