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84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博旭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博旭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博旭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强支付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6630元及利息、执行费1049元,共计776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6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