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3民初3135号
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绿地中心1号楼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4863849D(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敏、**(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淮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20000元、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百分之三,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防水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锦绣花园工程供应防水材料,合同对货物名称、规格、单价、价款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依约发货,被告尚欠材料款120000元。2017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120000元的货款没有异议,违约金和律师费均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予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4日,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防水材料供应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锦绣花园2期工程供应防水材料,被告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货物名称、规格、单价、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其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防水材料,但被告尚欠材料款120000元未付,2017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我***欠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之后,原告催款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本案中,被告***与欠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防水材料货款120000元,被告予以认可,同时结合原告提交的《防水材料供应合同》等证据,法庭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防水材料款120000元及违约金的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根据合同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全案,法庭认为违约金按所欠货款120000元的30%计算为36000元较为适宜,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律师代理费问题,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故原告的该诉求,法庭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支付违约金36000元合计156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