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15937号
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绿地中心1号楼706,社会统一作用代码9141010359486384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2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
被告:***,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
被告:***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源镇东仲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054717453T。
法定代表人:银功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