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6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鼎盛大道南、青铜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天芝,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永明建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富田陇海花园**楼******v>
法定代表人王延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闫静,女,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关于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永明建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闫静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98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院履行;2、本院于2020年8月2日、10月16日、12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闫静有银行存款21119.71元,本院扣划后发放于申请人,被执行人闫静有豫A×××**号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无证券账户等财产线索;3、于2020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4、2020年11月17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0年12月21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582259.7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执6178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