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与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5114号
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家和万事****中**。
法定代表人:常宁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宇,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超杰,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董庆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文治路****生产车间**201v>
法定代表人:钟玉达,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燕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