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4574号
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2号家和万世东区38幢中东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4631216A。
法定代表人:常宁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宇,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超杰,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前程大街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6801744F。
法定代表人:靳建生
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3.02元,减半收取5416.51元,由原告河南省海湾威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