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处

李明忠、枣庄市市中区力源建材物资供应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执异64号
申请人:李明忠,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力源建材物资供应处。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盛北商贸城物流园仓库**仓库**。
经营者:周荣茂。
被执行人:枣庄市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潘延超,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处。住所。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潘延超,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力源建材物资供应处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明忠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21)鲁04执11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明忠称:2021年6月3日,枣庄市市中区力源建材物资供应处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9)枣仲字第347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等相关权利转让给李明忠,并通知了债务人。现李明忠为案涉债权的受让人,请求将李明忠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李明忠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回证,以及《同意变更执行主体确认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枣庄市市中区力源建材物资供应处与枣庄市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枣庄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枣仲字第347号裁决书,裁决枣庄市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处共同向枣庄市市中区力源建材物资供应处支付钢筋款5695033.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枣庄市市中区力源建材物资供应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鲁04执118号立案执行。
另查明,2021年6月1日,枣庄市市中区力源建材物资供应处与李明忠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9)枣仲字第347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等相关权利转让给李明忠,并向债务人枣庄市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处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枣庄市市中区力源建材物资供应处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李明忠,并同意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明忠。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枣庄仲裁委员会(2019)枣仲字第347号裁决书确认的债权经转让,已由李明忠受让,并通知了债务人,原债权人枣庄市市中区力源建材物资供应处亦向本院出具同意变更执行主体确认书,认可李明忠取得该债权并同意变更执行主体。综上,李明忠所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所执行的枣庄仲裁委员会(2019)枣仲字第347号裁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由枣庄市市中区力源建材物资供应处变更为李明忠。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文亮
审判员  王介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