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天汽车配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汉市华天汽车配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1民初4015号
原告:**,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汉市华天汽车配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U1地块(滨湖东路武汉东华汽车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周全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武汉市华天汽车配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柯婷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