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源景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峰街国靖大厦2-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65072313X。
法定代表人:陈永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56614731J。
法定代表人:杨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源景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源景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源景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源景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期间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9执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 军
审判员 刘玉梅
审判员 魏 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