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2729号
原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4736743E,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中国电信**)。
法定代表人:黄顺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女,汉族,1984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40031494M,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中国电信**)。
法定代表人:张朝斌。
被告: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56614731J,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先调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8元,由原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又凡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