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与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4民初52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56614731J。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兵远,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5元,减半收取计395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胡洪彬

人民陪审员  唐坤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廖家强

书 记 员  蔡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