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4民初52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56614731J。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兵远,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5元,减半收取计395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胡洪彬
人民陪审员 唐坤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廖家强
书 记 员 蔡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