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7民初2721号
原告:王飞,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罡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江华国际综合****。
法定代表人:鄢大罡。
被告:范达如,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鹤峰县。
被告:周常明,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欧阳前斌,男,1969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王飞与被告贵州罡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达如、周常明、欧阳前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王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