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729号 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新马路煤建公司综合楼8号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99955045W。 法定代表人:文生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5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土埂村黄堰岗组,身份证号码413027197002051479。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双方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 松 审 判 员  何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