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民初3376号
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新马路煤建公司综合楼**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99955045W。
法定代表人:文生产,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76元,减半收取10038元,由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