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新泰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502民初3452号
原告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生产。
委托代理人韩文喜,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新泰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新泰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为1461元由原告
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亚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余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