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新泰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502民初字第485号
原告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生产,该公司经理。
被告信阳新泰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新泰阳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期限内,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董亚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